一、目的
為了規范高空作業行為,消除安全隱患,防范高處墜落,依據國家、省、市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廠內區域內的高處作業。
三、管理職責
1、安環科負責高空作業安全的監督檢查管理。負責特級高處作業的審批。
2、各部門車間負責二、三級高處作業的審批及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
3、各車間班組負責一、二級高處作業的現場安全措施的落實和監護。
四、內容
1、高處作業:凡在墜落高度基準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均稱為高處作業。高處作業分為四級:
(1)高處作業高度在2-5m時,稱為一級高處作業。
(2)高處作業高度在5-15m時,稱為二級高處作業。
(3)高處作業高度在15-30m時,稱為三級高處作業。
(4)高處作業高度在30m以上時,稱為特級高處作業。
2、從事高處作業的單位應辦理《高處安全作業證》,落實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作業。作業部門根據《高處作業分級》辨識作業級別,進行高處作業前,應針對作業內容,進行危險辨識,制定相應的作業程序及安全措施。將辨識出的危害因素寫入《高處安全作業證》以下簡稱《作業證》,并制定出對應的安全措施。
3、安全技術要求管理
(1)系好安全帶,高掛低用,不準拴掛在帶有銳角的物體及不牢靠的地方。上方無固定栓掛點要采取措施設置拴掛點。
(2)在坡度大于25°的屋頂作業或在彩鋼瓦等輕型屋面作業時要使用墊板,并掛牢、放置平穩;必要時,在屋架下設置安全網。嚴禁在沒有預防設施的彩鋼瓦或其他物件上行走作業。
(3)在降雨、降雪等天氣下的露天高處作業,必須采取相應的防雨、防滑措施;遇有六級以上大風、暴雨、雷雨、大霧等惡劣氣候時,禁止作業。
(4)在接近或接觸帶電體環境下高處作業,經確認停電后,方可進行作業。
(5)夜間高處作業要有足夠的照明,光線不足時,不準作業。
(6)高處作業要采取防墜物的措施,必要時設置隔離區。
(7)隨帶的工具、材料等物,應放在不易墜落的穩妥之處。較大的工具、工件應栓在牢固的物體上,零星工具、材料應放在工具袋中,不得上下拋擲。
(8)使用的工具、設備等器物以及安全防護設施,在使用前要認真檢查,不符合要求的,禁止使用。
(9)使用的梯子要牢固,底腳要有防滑措施,與地面夾角60°-70°為宜,踏板間距750px-1000px為宜,不得有斷檔開裂現象,頂端捆扎牢固或設專人扶梯。木梯鋼梯要符合安全標準。
(10)患有精神病、高血壓、嚴重貧血、癲癇、心臟病,以及睡眠不足、身體疲勞、情緒不穩定等人員,不得從事高處作業。
進行高處作業時,除執行本規范外,應符合國家現行的有關高處作業及安全技術標準的規定。
4、作業監護管理
(1)經現場確認,安全技術措施和交底落實后,方可實施作業。
(2)作業過程中要指定專人現場監護,監護人不得臨時走開,遇緊急危險情況時,執行應急措施。
(3)危險性較大建設項目施工時,要制定單項安全施工方案。
(4)因作業需臨時拆除或變動安全防護設施,要經項目負責人同意,并采取相應可靠措施;作業完畢后,立即恢復。
5、作業過程管理
(1)作業過程中發現措施存在缺陷或隱患時,要立即停止作業,重新制定安全措施;待措施落實后,再進行作業。
(2)高處作業完工后,作業人員要安全撤離現場,驗收人在《作業證》上簽字。
6、作業負責人應根據高處作業的分級和類別向審批單位提出申請,辦理《作業證》。
7、《作業證》有效期7天,若作業時間超過7天,應重新審批。對于作業期較長的項目,在作業期內,作業單位負責人應經常深入現場檢查,發現隱患及時整改,并做好記錄。若作業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應重新辦理《作業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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