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
2023?年 第 13 號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已于2023年11月1日經第24次部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長 李小鵬
2023年11月10日
交通運輸部關于修改《道路危險貨物
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
交通運輸部決定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4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三條中的“《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第四條中的“《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GB?6944)”、“《危險貨物品名表》(GB?12268)”、“《危險貨物運輸包裝通用技術條件》(GB?12463)”修改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
二、將第七條第二款修改為:“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以下簡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工作”;刪去第三款。
三、將第九條、第十一條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
四、將第十條中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五、刪去第八條第一項第6目中的“質量檢驗部門”、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三款中的“質量檢驗部門出具的”。
六、將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中的“《汽車運輸危險貨物規則》(JT?617)”、“《汽車運輸、裝卸危險貨物作業規程》(JT?618)”修改為“《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規則》(JT/T?617)”。
七、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七條,將其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衛生主管部門”修改為“應急管理部門和生態環境、衛生健康主管部門”。
八、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五條,將其中的“有違法所得的”修改為“違法所得超過2萬元的”。
九、刪去第五十九條。
十、第六十一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違反本規定,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或者單位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的規定進行處罰。”
十一、將“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機構”、“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修改為“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條文序號和個別文字作相應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正,重新公布。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
(2013年1月23日交通運輸部發布 根據2016年4月11日《交通運輸部關于
修改〈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9年11月28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