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總經理對廠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副總經理分管廠內的各項安全工作;安環科負責廠內安全生產的具體工作;車間主任和各個部門負責人,對本車間和本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領班對本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
2、廠內設立安全生產領導組,設組長一名,由總經理擔任;設副組長一名,由副總經理擔任。設立的安環科和各部門領導作為安全生產領導組成員。
3、廠內設立安全生產領導組,由廠內領導,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專職安管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全面負責廠內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研究制訂安全生產的技術措施和勞動保護計劃,實施安全生產檢查和監督,進行事故的調查處理等工作。安全生產領導組的日常事務由安環科負責處理。
4、廠內下屬車間及部門成立安全小組,負責對本單位員工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實施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貫徹執行安全生產領導組的各項安全指令,確保生產安全。
5、廠內員工有依法獲得安全生產保障的權利,并應當依法履行安全生產方面的義務。
6、部門負責人每月應召開一次中層以上人員參加的安全生產會議,總結上月安全工作情況,提出階段性目標和要求,布置下月安全管理任務。同時,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安全生產領導組領導應大力支持安全管理干部主要的工作,確保安全管理干部工作的積極性和有效性。
7、各職能部門必須在本職務范圍好安全生產的各項工作,堅持基層部門每周開展一次安全活動,互敲安全警鐘,認真總結安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安全活動要形式多樣,內容豐富,并做到“人員、時間、內容”三落實。
8、員工在生產,工作中要認真學習和執行安全操作規程,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愛護生產設備和安全防護裝置,設施和勞動保護用品。若發現不安全情況及隱患,應及時報告領導,迅速予以排除。
9、對新員工,臨時工,實習人員,必須進行安全生產的三級教育后,才能準其進入操作崗位。對變更工種的工人,必須重新進行“四新”安全教育才能上崗。以上教育培訓應保留培訓記錄。
10、對從事行車工,壓力容器,電氣,焊接,車輛駕駛,易燃易爆等特殊工種人員,必須進行專業安全技術培訓,經相關部門嚴格考核并取得合格操作證后,才能準其獨立操作。對特殊工種的在崗人員,必須進行經常性的安全教育。
11、各種設備和儀器不得超負荷或帶病運行,并要做到正確使用,經常維護,定期檢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陳舊設備,應有計劃的更新和改造。
12、外協合作單位施工人員在廠內的場地進行施工作業時,須到綜合辦公室辦理相關手續。
13、生產設備檢修動火時,必須嚴格按照廠內《動火作業安全管理制度》規定辦理動火證,制定并實施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
14、根據工作性質和勞動條例,為員工配備或發放個人防護用品,各部門必須教育員工正確使用防護用品,不懂得防護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準上崗操作.
15、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人員,須嚴格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定期進行體檢。對確診為職業病的患者,應立即上報綜合辦公室,由綜合辦公室視情況調整工作崗位,并及時作出治療或療養的決定。
16、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堅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安全生產制度進行審查,發現不安全隱患,必須及時整改,如不能整改的應及時報安全生產領導組。
17、由于各種意外(含人為的)因素造成人員傷亡或廠房設備或正常生產,生活受到破壞的情況均為事故,可劃分為工傷事故,設備(或建筑)損壞事故,交通事故等。
18、在評比晉級時,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制,年內對發生事故負直接責任的干部、員工不得參與廠內評比晉級,以此引起各級干部,員工對企業安全生產的高度重視。
19、廠內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實行生產安全事故的追究制度,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
20、發生事故必須按照事故處理程序進行事故處理。
20.1、事故發生后應立即搶救傷員,保護現場。
20.2、立即向部門主管報告,并及時向安全生產領導組報告。
20.3、開展事故調查,分析原因。安全生產領導組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立即指示有關部門進行調查,輕傷或一般事故在一周內,重傷及以上事故立即上報政府。
20.4、制定整改和防范措施。
20.5、對事故責任人做出適當的處理;
20.6、以事故通報和事故分析會等形式教育干部員工。
21、廠內各級領導或有關干部、員工在其職責范圍內,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自己應盡的職責,有如下行為之一造成事故的,按玩忽職守論處,視情節追究其行政責任,觸及刑律的追究刑事責任。
21.1、不執行有關規章制度、條例、規程而自行其事的;
21.2、對可能造成重大傷亡的險情和隱患,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的。
21.3、不接受主管部門的管理和監督,不聽取合理意見,主觀武斷,不顧他人安危,強令他人違章作業的。
21.4、對安全生產工作漫不經心,馬虎草率,麻痹大意的。
21.5、對安全生產不檢查,不監督,不督促,放任自流的。
21.6、延誤安裝維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或不裝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
21.7、違反操作規程冒險作業或擅離崗位或對作業漫不經心的。
21.8、擅動有“危險禁動“標志的設備,機器,開關,電閘。信號等。
21.9、不服從指揮和勸告,進行違章作業的。
22、堅持對事故隱患“三定三不準”的處置原則。三定即“定措施、定人員、定時間”,四不準即“凡是自己能解決的,班組不準推給車間,車間不準推給生產科,生產科不準推給廠內。
23、廠內需建立健全安全經濟責任制和安全考核辦法,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積極倡導企業安全、環境、衛生以及安全文化體系的不斷發展和完善。
24、各部門科室可根據本制度和各項規定,制定本部門安全管理的具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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