較大、重大和特別重大突發環境事件發生后,企業事業單位未按要求執行停產、停排措施,繼續違反法律法規規定排放污染物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設施、設備實施查封、扣押。
第三十八條 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窗匆幎ㄩ_展突發環境事件風險評估工作,確定風險等級的;
?。ǘ┪窗匆幎ㄩ_展環境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隱患排查治理檔案的;
?。ㄈ┪窗匆幎▽⑼话l環境事件應急預案備案的;
?。ㄋ模┪窗匆幎ㄩ_展突發環境事件應急培訓,如實記錄培訓情況的;
?。ㄎ澹┪窗匆幎▋浔匾沫h境應急裝備和物資;
?。┪窗匆幎ü_突發環境事件相關信息的。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2015年6月5日起施行。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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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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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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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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