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團體標準做引領的協同發展標準體系,確保體系的系統性、整體性、協調性。
(五)完善標準全周期管理。
健全工作程序,加強衛生健康標準全流程管理。夯實標準前期研究基礎,重大標準立項需有基礎研究數據支持,優先安排科研成果轉化為標準。嚴格標準立項,保障年度計劃與長期規劃和標準體系的協調一致,擇優遴選標準承擔單位。加大標準起草人員培訓力度。加強標準項目督辦,合理控制標準制定周期,較“十三五”時期平均縮短6個月。增強征求意見的廣泛性和代表性。加強標準審查,確保技術內容的科學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落實標準復審要求,及時修訂或廢止陳舊老化標準,增強標準的及時性、針對性、有效性。確保衛生健康標準尤其是強制性標準的實施,對不少于50項重要標準實施情況開展評估,建立相關數據庫,為標準復審、修訂提供重要依據。將標準立項到實施的全部數據納入衛生健康標準管理信息系統,實現標準全周期信息化管理。
(六)推動地方標準化工作。
修訂相關制度,明確地方各級各類衛生健康機構標準化工作的職責定位和工作任務,重點強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在地方的實施。鼓勵地方成立衛生健康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協助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做好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宣傳貫徹,承擔地方標準制修訂工作,積極參與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的意見征集、信息反饋、實施評估等工作。“十四五”期間在全國各省級建立衛生健康標準化工作機制和專家隊伍。鼓勵京津冀、長三角等地區聯合制定、共同發布具有區域特色的衛生健康地方標準,促進本區域衛生健康工作標準化、均質化。將全國適用、具有推廣價值的地方標準及時轉化為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
(七)鼓勵發展團體標準。
鼓勵衛生健康領域學會、協會等社會組織以滿足實踐和創新需要為目標,聚焦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通過制定團體標準,發揮引領創新和行業自律作用。鼓勵制定實施高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團體標準,帶動醫療衛生服務高質量發展。支持社會組織參與國際標準起草,制定具有國際領先水平的團體標準。鼓勵多家社會組織聯合發布團體標準,減少團體標準間交叉重復。社會組織應當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相關政策制定團體標準。各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社會組織發布的團體標準進行引導和監督,對社會舉報的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業政策的團體標準及時受理、評估和指正。組織對衛生健康領域團體標準開展評價,實施團體標準培優計劃,推進團體標準應用示范,遴選具有創新性、先進性和國際性的團體標準進行重點推介。營造團體標準發展的良好政策環境,支持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在政策制定、指導監管、評審評價、招標采購等工作中引用合適的團體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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