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加強應急救援能力建設。合理規劃布局建設立足化工園區、輻射周邊、覆蓋主要貯存區域的危險化學品應急救援基地。強化長江干線危險化學品應急處置能力建設。加強應急救援裝備配備,健全應急救援預案,開展實訓演練,指導企業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四、煤礦安全整治。
(一)健全完善煤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標準體系。
1.加快制修訂相關法律法規。制定《煤礦安全條例》,加快修訂《礦山安全法》《礦產資源法》。實現煤礦安全領域法律法規關于安全生產的要求系統、整體、協同配套。
2.制定完善煤礦安全標準。界定強制性和推薦性標準范圍,做好與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配套支撐,構建新型煤礦安全標準體系。制定《煤礦防滅火細則》《煤礦頂板管理規定》《煤炭標準化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一步堅持和鞏固政府引導、社會參與、市場驅動、協同推進的標準化工作格局;強化標準的監督執行,充分發揮標準對煤礦企業現場安全管理和煤礦安全監管監察執法的支撐作用。
3.及時修改完善相關規章制度。準確研判和把握煤礦安全生產形勢、特點和規律,從技術和管理上深入剖析每一起煤礦事故原因,有針對性地修訂監管監察和企業安全管理層面相關規章制度,及時堵塞漏洞、彌補缺陷。做好相關規章及規范性文件清理、修訂工作,確保“放管服”改革落實到位、安全準入門檻不降低、安全監管監察力度不放松。
4.制定實施煤礦安全生產“十四五”規劃。認真評估煤礦安全生產“十三五”規劃實施情況,編制煤礦安全生產“十四五”規劃并抓好組織實施。統籌制定“十四五”期間煤礦安全生產年度工作要點及責任分工方案,并抓好實施和完成情況評估工作。
(二)推進落后產能淘汰退出。
1.深入推進災害嚴重以及落后煤礦淘汰退出。持續推進沖擊地壓、煤與瓦斯突出、水文地質類型復雜極復雜等災害嚴重煤礦淘汰退出。積極推進30萬噸/年以下煤礦分類處置,從資源合理開發的角度進行科學規劃,不符合規劃、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煤礦一律停止生產建設,對列入當年退出計劃的煤礦嚴禁違規設置“回撤期”。嚴格監管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暫時確需保留的少量30萬噸/年以下煤礦,逐礦明確煤炭供應對象、開采范圍、開采時限,并向社會公告,加強日常監管,發現弄虛作假逃避關閉、違法生產的,立即依法淘汰退出。
2.嚴格準入門檻。停止審批山西、內蒙古、陜西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120萬噸/年的煤礦,寧夏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60萬噸/年的煤礦,其他地區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30萬噸/年的煤礦;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后產能低于9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停止審批新建開采深度超1000米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1200米的大中型及以上煤礦,新建和改擴建開采深度超600米的其他煤礦;停止審批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于500萬噸/年的煤與瓦斯突出煤礦,新建和改擴建產能高于800萬噸/年的高瓦斯煤礦和沖擊地壓煤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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