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強化園區內各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建立滿足企業要求的安全技術和管理團隊;加強警示教育,強化法制意識、風險意識;加大安全投入,提高安全技術裝備與本質安全水平;依法建立專職消防隊,根據需要建立安全事故工藝處置隊,兩支隊伍加強技能訓練和綜合演練;完善日常監督考核機制,定期組織企業開展安全管理情況自查互查,推動企業之間加強安全管理交流;加強日常安全執法檢查,既要嚴肅查處違法違規行為,又要避免簡單化、“一刀切”,增強執法實效。
(二)強化園區安全生產源頭管控。
1.規范園區規劃布局。各省級人民政府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據國土空間規劃,統籌園區區域布局,明確園區數量、產業定位、管理體制和發展方向,有序開展園區設立、擴區、調區等工作。要在安全評估的基礎上,優化園區各功能分區布局,嚴格控制高風險功能區規模。對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存在重大風險隱患、未納入全省統一規劃、不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園區,要限期整改,對未達到整改要求的,要關閉退出。
2.嚴格園區項目準入把關。各地區要按照產業發展定位,制定完善園區產業發展規劃,明確園區項目準入條件,制定“禁限控”目錄,禁止自動化程度低、工藝裝備落后等本質安全水平低的項目進區入園;禁止園區項目只引進生產設備及其工藝包,未配套引進與其相關的安全包與控制技術,拼湊式設置安全設施以及生產工藝安全防控系統。嚴格建設項目安全條件審查,嚴防高風險項目轉移,嚴禁承接其他地區關閉退出的落后產能;建立并完善園區內企業退出機制,對不符合安全生產要求的企業,要及時淘汰退出園區。
3.合理布局園區內企業。嚴格落實企業安全防護距離相關標準規范要求,綜合考慮主導風向、地勢高低落差、企業之間的相互影響,統籌企業類型、物資供應、公用設施保障、應急救援等因素,合理布置企業分區。嚴格執行有關標準規范,禁止在危險化學品企業外部安全防護距離內布局勞動密集型企業、人員密集場所。對園區內外部安全防護距離不符合要求的企業,要制定整改方案,實施改造、搬遷、退出等措施。
4.完善園區公共設施。要結合園區產業特點,統籌考慮產業發展、安全生產、公用設施、物流輸送、維修服務、應急救援等各方面的需求,以有利于安全生產為原則,完善水、電、氣、風、污水處理、公用管廊、道路交通、應急救援設施、消防設施、消防車道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設施。
(三)建立以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為重點的園區安全預防控制體系。
1.開展園區安全風險評估。樹立園區整體安全風險意識,組織開展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確定安全容量,實施總量控制,提出消除、降低、控制安全風險的對策措施。已建成投用的園區每5年至少組織開展一次園區整體性安全風險評估,細化行業企業評估辦法,突出園區重大安全風險防控,防止產生“多米諾”效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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