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以上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條第(四)項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十五條第(一)項的規定,需對船舶經營人和責任船長進行海事行政處罰。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對照《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該案由一般情節等次區間內對責任主體選定處罰裁量,最終做出對船舶經營人某打撈有限公司罰款人民幣50000元、對船長呂某平罰款人民幣7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船舶經營人為了節約生產經營成本,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通常習慣按照最低安全配員、最低航行時間配備服務船員。而在實際生產經營過程中,卻又時常安排超越船舶實際配備船員數量所能負擔的最長連續航行時間作業任務,甚至雇傭未持證人員上船服務。相關安全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此類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壓緊壓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堅決遏制因船舶配員不足、船員疲勞駕駛及無證駕駛等違法違規行為而引發的安全事故。
三、汕尾海事局對“粵科*”船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船員和岸基無線電臺(站)的工作人員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行政處罰案
關鍵詞:無線電通信;值班;通信暢通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5日,汕尾海事局執法人員在汕尾品清湖水域對“粵科*”船進行現場檢查,在對值班駕駛員阮某聰開展船員履職檢查時,發現該船型號為“HX2010”的甚高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并且沒有使用其他設備值守甚高頻16頻道。經調查,“粵科*”船值班駕駛員阮某聰存在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的違法行為,構成了承擔無線電通信任務的船員未保持海上交通安全通信頻道的值守和暢通的違法事實,存在安全生產隱患。 處理結果 “粵科*”船值班駕駛員阮某聰有關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海事行政處罰規定》第二十條第(一)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需對責任船員進行海事行政處罰。根據本案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對照《常見海事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在該案由一般情節等次區間內對責任主體選定處罰裁量,最終做出對船值班駕駛員阮某聰作出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 典型意義 本案中,船舶值班駕駛員未按規定守聽甚高頻或甚高頻設備處于關閉狀態下,將造成船舶無法與周邊船舶保持無線電信息溝通,無法保障可以及時、合理的與周圍航行、停泊、作業的船舶協調通航狀態并及時采取合適的航行操作,也無法及時接收港口主管部門、經營單位的組織調度指令,更無法迅速依法履行海上應急搜尋救助等責任義務,存在一定的安全生產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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