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內采礦許可證到期失效的,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前15日內向原安全生產許可證頒發管理機關報告,并交回安全生產許可證正本和副本。
第十二條 相鄰的采石場開采范圍之間最小距離應當大于300米。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門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三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中深孔爆破,嚴禁采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掏挖開采和不分層的“一面墻”等開采方式。
不具備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由所在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聘請有關專家進行論證,經論證符合要求的,方可采用淺孔爆破開采。
小型露天采石場實施中深孔爆破條件的審核辦法,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不采用爆破方式直接使用挖掘機進行采礦作業的,臺階高度不得超過挖掘機最大挖掘高度。
第十五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采用臺階式開采。不能采用臺階式開采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
分層開采的分層高度、最大開采高度(第一分層的坡頂線到最后一分層的坡底線的垂直距離)和最終邊坡角由設計確定,實施淺孔爆破作業時,分層數不得超過6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30米;實施中深孔爆破作業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數不得超過3個,最大開采高度不得超過60米。
分層開采的鑿巖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最小鑿巖平臺寬度不得小于4米。
分層開采的底部裝運平臺寬度由設計確定,且應當滿足調車作業所需的最小平臺寬度要求。
第十六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具有相應資格的爆破作業人員進行爆破,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不得在爆破警戒范圍內避炮。
禁止在雷雨、大霧、大風等惡劣天氣條件下進行爆破作業。雷電高發地區應當選用非電起爆系統。
第十七條 對爆破后產生的大塊礦巖應當采用機械方式進行破碎,不得使用爆破方式進行二次破碎。
第十八條 承包爆破作業的專業服務單位應當取得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承包采礦和剝離作業的采掘施工單位應當持有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十九條 采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于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二十條 小型露天采石場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后,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應當立即停止作業并撤離人員至安全地點,采取安全措施和消除隱患。
采石場的入口道路及相關危險源點應當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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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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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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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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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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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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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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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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