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事故發生負重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對其處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
張某,華沃(山東)水泥有限公司廠長。未全面履行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組織制定、督促落實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規章制度不到位,未明確部門和崗位安全生產職責,未建立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度,未及時組織修訂事故應急預案并制定有限空間事故應急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未定期組織開展有限空間專項應急演練。督促、檢查公司安全生產工作不力,對公司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隱患和問題失察。對事故發生負主要領導責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第二項、《生產安全事故罰款處罰規定(試行)》第十八條第二項等規定,對其處以2016年度年收入40%的罰款。
案例解析:
要做到“安全第一”,就要防止一切麻痹松懈的思想,不放過任何一個細節。一些生產安全事故就是因為生產經營單位忽視細節問題而導致的。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可以提醒、警告作業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時刻清醒認識所處環境的危險,提高注意力,加強自身安全保護,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減少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本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安全警示標志,這是生產經營單位的一項法定義務,也是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的重要內容,必須切實重視,認真執行。
執行這一規定,要求生產經營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性質、有關設施設備的安全性能等因素,確定哪些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一般來說,作業性質、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儲存的物品有危險因素,容易造成從業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傷亡,或者操作使用中容易對人身造成傷害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都屬于“有較大危險因素”。例如,有限空間、切割車間、吊裝作業現場、危險物品的儲存倉庫等,就是具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對這些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應當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本案例中,涉事單位未開展有限空間辨識相關工作,上至企業領導下至基層員工均不了解有限空間的危害及正確的作業方式。由于疏于管理,導致作業現場未設置任何安全警示標志,員工沒有意識到危險,麻痹大意,最終付出了慘痛的代價。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