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未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整改的;
(九)未按照標準化管理體系持續、有效運行,情節嚴重的。
第十二條?各級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激勵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
(一)將企業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級企業,以執法抽查為主,減少執法檢查頻次;
(二)因安全生產政策性原因對相關企業實施區域限產、停產措施的,原則上一級企業不納入范圍;
(三)停產后復產驗收時,原則上優先對一級企業進行復產驗收;
(四)標準化等級企業符合工傷保險費率下浮條件的,按規定下浮其工傷保險費率;
(五)標準化等級企業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按有關政策規定給予支持;
(六)將企業標準化等級作為信貸信用等級評定的重要依據之一。支持鼓勵金融信貸機構向符合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提供信貸服務;
(七)標準化等級企業申報國家和地方質量獎勵、優秀品牌等資格和榮譽的,予以優先支持或者推薦;
(八)對符合評選推薦條件的標準化等級企業,優先推薦其參加所屬地區、行業及領域的先進單位(集體)、安全文化示范企業等評選。
第十三條?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
第十四條?各級定級部門應當加強對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的監督管理,對標準化相關材料進行抽查,發現存在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或有明顯錯誤等問題的,約談有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及其人員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或存在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有關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
第十五條?企業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第十六條?省級應急管理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和本地區實際制定二級、三級企業定級實施辦法,并送應急管理部安全執法和工貿監管局備案。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應急管理部負責解釋,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評審工作管理辦法(試行)》(安監總辦〔2014〕4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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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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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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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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