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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級程序。
《定級辦法》明確企業標準化定級按照自評、申請、評審、公示、公告的程序進行。一是自評。強調了企業自主開展標準化建設,建立并保持全員參與的安全生產管理體系,以及主要負責人和員工在標準化建設過程中的重要作用;自評周期為每年一次,并形成書面自評報告,持續改進安全績效。二是申請。申請定級的企業,依擬申請的等級向相應組織單位提交自評報告,由組織單位進行自評報告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三是評審。由組織單位通知相關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成立現場評審組,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現場評審,形成現場評審報告,初步確定企業是否達到擬申請的等級;企業對不符合項進行整改,并由現場評審組確認整改完成情況。四是公示。定級部門將確認整改合格、符合相應定級標準的企業名單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組織核實反映企業不符合定級標準以及其他相關要求的問題。五是公告。對公示無異議和經核實不存在所反映問題的企業,定級部門確認其等級,予以公告,并抄送同級工業和信息化等相關部門,加強部門聯動。
《定級辦法》規定了企業申請定級應當具備的9項基本條件,以及一級企業的3項條件,并要求由其主要負責人作出書面承諾。發現存在承諾不實的,定級相關工作即行終止,3年內不再受理該企業的定級申請。
《定級辦法》規定了再次申請原等級的企業,在標準化等級有效期內符合6項條件的,報經定級部門確認后,直接予以公示和公告。
《定級辦法》規定了企業標準化等級有效期為3年。如在有效期內出現生產安全死亡事故、重大社會不良影響事件等9種情形的,標準化等級即被撤銷,同時抄送同級相關部門。
(三)激勵和監督保障措施。
一是激勵政策。各級應急管理部門要協調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支持和鼓勵企業開展標準化建設。將企業標準化建設情況作為分類分級監管的重要依據,對不同等級的企業實施差異化監管。對一級企業,減少執法檢查頻次,原則上不納入安全生產政策性限產、停產范圍,優先復產驗收,以及加大對標準化等級企業在工傷保險、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信用等級評定、評先創優和安全文化示范企業創建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二是監督受托方工作。各級定級部門對組織單位、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和人員工作過程和質量進行監督,發現審核把關不嚴、現場評審結論失實、報告抄襲雷同、存在明顯錯誤等問題,約談組織單位和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發現參與被評審企業的標準化培訓、咨詢相關工作,收取企業費用、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組織單位或者負責現場評審的單位資格,依法依規嚴肅處理。三是信息化保障。企業標準化定級各環節相關工作通過應急管理部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信息管理系統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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