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條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需要以規章形式制定的,應當按照《規章制定程序條例》規定,履行立項、起草、審查、決定、公布等程序。
應急管理部門需要以行政規范性文件形式制定行政裁量權基準的,應當按照國務院及有關人民政府關于行政規范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工作有關規定,履行評估論證、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核、集體審議決定、公開發布等程序。
第三十一條 應急管理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定后,應當按照規章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確定的程序和時限報送備案,接受備案審查機關監督。
第三十二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建立行政裁量權基準動態調整機制,行政裁量權基準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作出修改,或者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的,應當及時按照程序修改并公布。
第三十三條 應急管理部門應當通過行政執法情況檢查、行政執法案卷評查、依法行政考核、行政執法評議考核、行政復議附帶審查、行政執法投訴舉報處理等方式,加強對行政裁量權基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四條 推進應急管理行政執法裁量規范化、標準化、信息化建設,充分運用人工智能、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等技術手段,將行政裁量權基準內容嵌入行政執法信息系統,為行政執法人員提供精準指引,有效規范行政裁量權行使。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0年7月15日公布的《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適用規則(試行)》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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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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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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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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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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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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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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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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