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品和應急救援裝備配備等事項的檢查。
第十八條 負責工貿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及其行政執法人員發現有限空間作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應當責令立即或者限期整改;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責令暫時停止作業,撤出作業人員;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后,經審查同意,方可恢復作業。
第十九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明顯的有限空間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未按照規定配備、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有限空間作業安全儀器、設備、裝備和器材的,或者未對其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第二十條 工貿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開展有限空間作業專題安全培訓或者未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的;
(二)未按照規定制定有限空間作業現場處置方案或者未按照規定組織演練的。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工貿企業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配備監護人員,或者監護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崗位職責的;
(二)未對有限空間進行辨識,或者未建立有限空間管理臺賬的;
(三)未落實有限空間作業審批,或者作業未執行“先通風、再檢測、后作業”要求的;
(四)未按要求進行通風和氣體檢測的。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2013年5月20日公布的《工貿企業有限空間作業安全管理與監督暫行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9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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