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以上清單支出范圍不宜列入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需要按原有費用渠道列支和管理。
第三十五條 民用爆炸物品是指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物品。
【解讀】
本條是適用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行業的屬性內涵。
民用爆炸物品為本次修訂新增行業。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主要生產工業炸藥、工業雷管等民用爆破器材,由于產品性質的特殊及生產過程的危險性,生產活動中易發生爆炸事故,屬于高危行業,本次修訂將其納入適用范圍。
第三十六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為依據,采取超額累退方式確定本年度應計提金額,并逐月平均提取。具體如下:
(一)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二)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讀】
本條是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是以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作為計提基數,按照超額累退計算提取率的方法,并規定按全年提取總額平均到每月提取。一方面符合民用爆炸物品企業生產經營的實際情況,增強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計劃性;另一方面便于實際操作,利于與會計核算等國家有關政策配合落實。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提取標準的確定,主要根據工業和信息化部的測算依據與意見。
第三十七條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車間、庫房、罐區等作業場所的監控、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屏障、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二)配備、維護、保養應急救援器材、設備支出和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應急預案制修訂與應急演練支出;
(三)開展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監控支出,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整改支出,安全生產信息化、智能化建設、運維和網絡安全支出;
(四)安全生產檢查、評估評價(不含新建、改建、擴建項目安全評價)、咨詢和標準化建設支出;
(五)配備和更新現場作業人員安全防護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和從業人員發現并報告事故隱患的獎勵支出;
(七)安全生產適用的新技術、新標準、新工藝、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支出;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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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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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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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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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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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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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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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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