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2%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1.5%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至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5.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億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其他軍用危險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提取標準如下:
1.上一年度營業收入不超過1000萬元的,按照4%提取;
2.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00萬元至1億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億元至10億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上一年度營業收入超過10億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解讀】
本條是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本條基于原辦法第十三條修訂。根據國家國防科工局的意見與測算依據,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以上一年度軍品營業收入為依據,按照超額累退方式計提,劃分5類企業提取標準。與原辦法相比,5個分類標準維持不變。本次主要對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分類進行了修訂:基于國家國防科工局對火炸藥及其制品重新定義,將第一款“火炸藥及其制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含能材料,炸藥、火藥、推進劑,發動機,彈箭,引信、火工品等)”修訂為“軍工危險化學品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包括:火炸藥、推進劑、彈藥(含戰斗部、引信、火工品)、火箭導彈發動機、燃氣發生器等”;基于計提依據的不同,將原第二款“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的核工程單列至第四十條。
第四十條 核工程按照工程造價3%提取企業安全生產費用。企業安全生產費用在競標時列為標外管理。
【解讀】
本條是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行業中核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提取依據與標準。
核工程原屬于第三十九條(二)“核裝備及核燃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基于核工程安全生產費用以工程造價為計提依據,區別于年度營業收入計提方式,本次修訂將核工程安全生產費用的計提進行單列。
第四十一條 武器裝備研制生產與試驗企業安全生產費用應當用于以下支出: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施設備支出(不含“三同時”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設施),包括研究室、車間、庫房、儲罐區、外場試驗區等作業場所監控、監測、防觸電、防墜落、防爆、泄壓、防火、滅火、通風、防曬、調溫、防毒、防雷、防靜電、防腐、防塵、防噪聲與振動、防輻射、防護圍堤和隔離操作等設施設備支出;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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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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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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