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對掛車配發道路運輸證和年度審驗時,應當查驗掛車是否具有有效行駛證件。
第九條?禁止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拼裝、檢驗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
第十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機動車強制報廢標準規定,對達到報廢標準的道路運輸車輛及時辦理道路運輸證注銷手續。
第三章 車輛使用的技術管理
第一節 基本要求
第十一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認真履行車輛技術管理的主體責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強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設置相應的部門負責車輛技術管理工作,并根據車輛數量和經營類別配備車輛技術管理人員,對車輛實施有效的技術管理。
第十三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加強車輛維護、使用、安全和節能等方面的業務培訓,提升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和技能,確保車輛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況。
第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根據有關道路運輸企業車輛技術管理標準,結合車輛技術狀況和運行條件,正確使用車輛。
鼓勵道路運輸經營者依據相關標準要求,制定車輛使用技術管理規范,科學設置車輛經濟、技術定額指標并定期考核,提升車輛技術管理水平。
第十五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技術檔案,實行一車一檔。檔案內容主要包括:車輛基本信息,機動車檢驗檢測報告(含車輛技術等級),道路運輸達標車輛核查記錄表,客車類型等級審驗、車輛維護和修理(含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車輛主要零部件更換、車輛變更、行駛里程、對車輛造成損傷的交通事故等記錄。檔案內容應當準確、詳實。
車輛轉移所有權或者車籍地時,車輛技術檔案應當隨車移交。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運用信息化技術做好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管理工作。
第二節 維護與修理
第十六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建立車輛維護制度。
車輛維護分為日常維護、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日常維護由駕駛員實施,一級維護和二級維護由道路運輸經營者組織實施,并做好記錄。
第十七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據國家有關標準和車輛維修手冊、使用說明書等,結合車輛類別、車輛運行狀況、行駛里程、道路條件、使用年限等因素,自行確定車輛維護周期,確保車輛正常維護。
車輛維護作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關于汽車維護的技術規范要求和汽車生產企業公開的車輛維護技術信息確定。
道路運輸經營者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可以對自有車輛進行二級維護作業,保證投入運營的車輛符合技術管理要求,無需進行二級維護竣工質量檢測。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具備二級維護作業能力的,應當委托二類以上機動車維修經營者進行二級維護作業。機動車維修經營者完成二級維護作業后,應當向委托方出具機動車維修竣工出廠合格證。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