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相關培訓證明;
(五)道路交通安全主管部門出具的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第十七條 申請參加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裝卸管理人員和押運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的,應當向其戶籍地或者暫住地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填寫《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申請表》,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學歷證明;
(三)相關培訓證明。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符合申請條件的申請人應當在受理考試申請之日起30日內安排考試。
第十九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考試結束5日內公布考試成績。實施計算機考試的,應當現場公布考試成績。對考試合格人員,應當自公布考試成績之日起5日內頒發相應的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考試成績有效期為1年,考試成績逾期作廢。
第二十一條 申請人在從業資格考試中有舞弊行為的,取消當次考試資格,考試成績無效。
第二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并推進檔案電子化。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管理檔案包括:從業資格考試申請材料,從業資格考試及從業資格證件記錄,從業資格證件換發、補發、變更記錄,違章、事故及誠信考核等。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提供道路運輸從業人員相關從業信息的查詢服務。
第三章 從業資格證件管理
第二十四條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經考試合格后,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紙質證件和電子證件式樣見附件3)。
第二十五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全國通用。
第二十六條 已獲得從業資格證件的人員需要增加相應從業資格類別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提出申請,并按照規定參加相應培訓和考試。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交通運輸部統一印制并編號。
經營性道路客貨運輸駕駛員、道路危險貨物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由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和管理。
第二十八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立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管理數據庫,推廣使用從業資格電子證件。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結合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的管理工作,依托信息化系統,推進從業人員管理數據共享,實現異地稽查信息共享、動態資格管理和高頻服務事項跨區域協同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為6年。道路運輸從業人員應當在從業資格證件有效期屆滿30日前到原發證機關辦理換證手續。
道路運輸從業人員從業資格證件遺失、毀損的,應當到原發證機關辦理證件補發手續。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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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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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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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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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