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所屬運輸劇毒化學品、爆炸品的專用車輛及罐式專用車輛(含罐式掛車)在消除危險貨物的危害前,到不具備危貨車輛維修條件的維修企業進行維修的。
第七條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單位存在本標準第三條(一)(二)(四)(五)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及時組織大客流疏散或列車重大故障清客的;
(二)未按規定及時整治橋隧、車站、軌道主體結構重大病害和損傷的;
(三)未建立保護區管理制度或執行制度不到位發生險性事件的。
第八條城市公共汽電車客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在城市公共汽電車車輛駕駛區域安裝安全防護隔離設施的;
(二)新能源城市公共汽電車動力電池超過質保期,未按規定及時更換仍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出租汽車客運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或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駕駛員不一致的;
(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網約車平臺公司)未在App顯著位置設置“一鍵報警”,或雖設置“一鍵報警”但無法正常使用的。
第十條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在道路上進行培訓時未遵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路線和時間的;
(二)所屬教練員飲酒、醉酒后從事駕駛培訓教學,或未按規定在基礎和場地駕駛培訓中隨車或現場指導、在道路駕駛培訓中隨車指導的。
第十一條機動車維修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不具備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維修經營業務條件仍違規承修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
(二)特種作業人員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的。
第十二條開展汽車客運站經營的企業存在本標準第三條規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一)未按規定執行一類、二類客運班線實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許超載車輛出站的。
第十三條依照本標準判定為重大事故隱患的,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應當按有關規定及時向屬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管理部門報告,并依法依規采取相應處置措施。
第十四條本標準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抄送: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部科學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部法制司、公路局、安全與質量監督管理司、科技司、應急辦,中央紀委國家監委駐交通運輸部紀檢監察組。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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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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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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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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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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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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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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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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