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鑄造熔煉爐爐底、出鐵坑及澆鑄坑等作業坑存在潮濕、積水狀況,或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4.鑄造熔煉爐冷卻水系統未配置溫度、壓力、進出水流量檢測報警裝置,未設置防止冷卻水進入爐內的安全設施。
5.熔融金屬鑄造、澆鑄流程未設置緊急排放和應急儲存設施。
6.高溫工作的熔融金屬冶煉爐窯、澆注機、加熱爐及水冷元件未設置應急冷卻水源等冷卻應急處置措施。
7.爐、窯、槽、罐類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未定期檢查,出現嚴重焊縫開裂、腐蝕、破損、襯磚損壞、殼體發紅及明顯彎曲變形等未報修或報廢,仍繼續使用。
8.盛裝高溫熔融金屬的鐵水包(鋼水包、鋁水包等)耳軸未定期探傷檢測。
9.使用易燃易爆稀釋劑(如天拿水)清洗設備設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清除聚集在地溝、地坑等有限空間內的可燃氣體。
10.涂裝調漆間和噴漆室未規范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和防爆電氣設備設施。
(三)煤氣(天然氣)。
1.煤氣(天然氣)分配主管上支管引接處,未設置可靠的切斷裝置;車間內各類燃氣管線,在車間入口未設置總管切斷閥。
2.天然氣(煤氣)加熱爐燃燒器操作部位未設置可燃氣體泄漏報警裝置,或燃燒系統未設置防突然熄火或點火失敗的安全裝置。
3.已經竣工驗收的煤氣(天然氣)管道及設施,擅自開設手孔或人孔進行檢修或排污作業。開孔或檢修后的煤氣管道,未按原設計進行恢復,并對開孔或檢修部位進行查漏。
4.企業未制定煤氣(天然氣)管道的日、季和年度檢查制度,建立檢查臺賬,未按規定定期對管道壁厚、支架標高、接地裝置等進行檢查檢測,并將檢查情況記錄備查,制定預防性管理措施。
5.企業未制定煤氣(天然氣)設施分區管理責任制,明確劃分煤氣設施及管道的管理區域,責任單位未(定期)對所轄區域的煤氣設施、管道進行日常巡檢和管理,未認真做好巡檢記錄備查。
6.當燃燒裝置采用強制送風的燃燒嘴時,煤氣(天然氣)支管上未安裝快速切斷閥,管道上未設置低壓檢測報警裝置,且快速切斷閥未與煤氣(天然氣)壓力和鼓風壓力實現自動聯鎖控制。
7.煤氣管道未按設計要求和現場實際情況設置排水器,排水器未采用電保溫伴熱或蒸汽伴熱,并加裝保溫層;未定期巡點檢排水器運行狀態。
(四)未按照要求淘汰《金屬冶煉企業禁止使用的設備及工藝目錄(第一批)》中涉及的設備及工藝。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認真籌劃部署。各級監管部門要充分認識當前鑄造企業安全生產形勢的嚴峻性和開展安全“體檢”的重要性,高度重視此次安全“體檢”工作,從人力、物力、財力上給予支持和保障。要認真確認轄區內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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