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衛監督發〔2020〕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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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健康委,中國疾控中心、監督中心、職業衛生中心:
為深入貫徹落實《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我委組織制定了《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范》(可從國家衛生健康委網站“綜合監督”子站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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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衛生健康委
2020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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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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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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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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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規范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保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本規范所稱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是指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依據職業衛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及其確定的監管事項清單,對用人單位職業衛生工作進行監督執法的活動。
第三條 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以“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落實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推行基于風險的分類分級監督執法模式。
第四條?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執法能力建設,建立健全職業衛生監督執法體系和機制。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明確具體處(科)室負責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并配備相應的監督執法人員,保障執法經費,合理配置執法裝備。
第五條 縣級以上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應當加強職業衛生監督執法信息化建設,開展與相關部門間的數據共享和大數據應用,及時采集、統計分析和上報本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相關信息,推進互聯網+監督執法。
第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在開展用人單位職業衛生監督執法時,適用本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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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監督執法職責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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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省級衛生健康行政部門及其委托的衛生健康監督機構職責:
(一)制定本轄區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制度、規劃及年度工作計劃,確定年度重點監督執法工作。
(二)組織實施轄區內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及相關培訓。對下級職業衛生監督執法工作進行指導檢查。?
(三)組織開展職業衛生隨機監督抽查工作。
(四)組織協調、督辦、查辦轄區內職業衛生重大違法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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