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超出資質認可或者批準范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第八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并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八十二條 衛生行政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不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和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級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虛報、瞞報的,對單位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職業病防治工作中未依照本法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職業病危害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直至開除的處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職業衛生監督管理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職業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依法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第八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八十五條 本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職業病危害,是指對從事職業活動的勞動者可能導致職業病的各種危害。職業病危害因素包括:職業活動中存在的各種有害的化學、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業過程中產生的其他職業有害因素。
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第八十六條 本法第二條規定的用人單位以外的單位,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其職業病防治活動可以參照本法執行。
勞務派遣用工單位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
中國人民解放軍參照執行本法的辦法,由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
第八十七條 對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控制的監督管理,由衛生行政部門依照本法的規定實施。
第八十八條 本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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