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評估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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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從根本上解決問題,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地方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要組織開展評估,具體工作可以由相應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四條 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組成,可以邀請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
評估工作跨行政區域的,相關地方應當積極配合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五條 評估工作組依據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和有關政府、部門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工作成效;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行政處罰建議等落實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參加評估工作的,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關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六條 現場評估工作方式:
(一)資料審查。對照事故調查報告和結案通知要求,對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報告進行核查;?
(二)座談問詢。了解事故涉及的有關地方政府、相關部門和單位整改工作開展情況;
(三)查閱文件。對事故整改涉及的有關會議紀要、文件資料、相關文書、財務憑證、人事檔案等進行核實;
(四)走訪核查。赴責任人員單位或羈押場所核查有關情況,赴相關地區和單位、涉事企業、同類企業實地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第七條 評估工作組對現場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和違法違規問題,應當及時反饋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并提出整改落實建議。
第八條 現場評估工作結束后,評估工作組要形成評估報告。評估報告主要內容應當包括評估工作過程、總體評估意見、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發現的主要問題和相關工作建議等,并附問題清單、工作建議清單以及經驗做法清單。評估報告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參加評估工作組的有關部門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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