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推動全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安委辦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2月8日
山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安委辦〔2021〕4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晉發〔2017〕53號)《山西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廳字〔2020〕6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調查的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相關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評估。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級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開展評估工作。
第四條 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由相關人民政府組織成立評估工作組。具體工作可以由相應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評估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評估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單位)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可以邀請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
第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要積極配合評估工作的開展,要針對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具體落實情況,主動開展自查自評,并形成自查自評報告。
第七條 評估工作組依據本級人民政府批復的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逐項對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議,重點評估以下內容:
(一)事故發生單位、相關企業和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落實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體舉措以及工作成效;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吸取事故教訓,舉一反三加強安全生產工作情況。
(二)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等落實情況。
(三)有關責任人員黨紀政務責任追究和組織處理落實情況。有關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紀檢監察機關參加評估工作的,對有關部門處理意見和有關公職人員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評估。
第八條 評估工作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資料審查。對照事故調查報告、結案批復等文件要求,對事故涉及的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送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書面報告和事故發生單位自查自評報告等進行審查。
(二)現場核查。在資料審查基礎上,對事故涉及的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開展現場核查。核查方式包括:
1.座談問詢。了解事故涉及的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單位整改工作開展情況;
2.查閱文件。對事故整改涉及的有關會議紀要、文件資料、相關文書、財務憑證、人事檔案等進行核實;
3.走訪核查。赴責任人員單位或羈押場所核查有關情況,赴相關地區和單位、涉事企業、同類企業實地檢查整改落實情況。
(三)綜合評估。綜合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情況,提出評估意見,撰寫評估報告。
第九條 評估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評估工作組織和開展情況;
(二)事故責任人員、責任單位行政處罰、責任追究落實情況;
(三)事故發生單位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四)事故發生單位及行業領域有關人員受教育情況;
(五)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汲取事故教訓,強化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六)評估結論、存在問題及措施建議,并附問題清單、工作建議清單以及經驗做法清單。評估報告起草過程中,應當充分聽取參加評估工作組的有關部門意見。
第十條 評估工作組自組成后30個工作日內向本級人民政府提交評估報告,特殊情況下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可延長30個工作日;經同意后,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或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發布,接受社會監督,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備案。
第十一條 對評估過程中發現問題的處理:
(一)發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實、落實不到位或存在其他問題的,應當向屬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交辦整改工作任務并持續跟蹤、督促整改;
(二)對重大問題懸而不決、重大風險隱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職瀆職的,依法依規移交屬地黨委政府和紀檢監察機關嚴肅追責問責;
(三)發現對有關公職人員處理意見不落實以及追究刑事責任工作明顯滯后的,向屬地黨委政府和相應紀檢監察機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通報情況,商請督促落實。
第十二條 評估工作開展情況以及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應納入對各級人民政府年度安全生產和消防工作考核內容。
第十三條 本實施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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