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省政府安委會有關成員單位:
為深入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中共山西省委辦公廳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推動全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根據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關于印發《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的通知》精神,省政府安委辦研究制定了《山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實施細則》。現印發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山西省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
2021年12月8日
山西省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決策部署,充分發揮事故調查處理對加強和改進安全生產工作的促進作用,督促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有效落實,從根本上消除事故隱患,防范生產安全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評估辦法》(安委辦〔2021〕4號)《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實施意見》(晉發〔2017〕53號)《山西省委辦公廳?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深化消防執法改革的實施意見》(廳字〔2020〕61號)等法律法規和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生產安全事故調查報告提出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適用本辦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含開發區管委會)組織調查的較大及以上火災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評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事故結案后10個月至1年內,負責事故調查的相關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評估。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級行政區域的,由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組織,事故發生單位所在地人民政府配合開展評估工作。
第四條 按照“誰調查、誰評估”的原則,由相關人民政府組織成立評估工作組。具體工作可以由相應安全生產委員會或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實施。
根據工作需要,上級人民政府可以評估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評估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五條 評估工作組原則上由參加事故調查的部門(單位)組成,實行組長負責制,可以邀請相應紀檢監察機關按照職責同步開展工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相關專業技術服務機構或專家參加。
第六條 事故發生單位要積極配合評估工作的開展,要針對調查報告中提出的防范和整改措施具體落實情況,主動開展自查自評,并形成自查自評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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