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開展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提升行動。進一步完善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長效機制。重點針對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管理中存在的船舶老舊、公司經營規模小散弱、岸基支持保障能力薄弱等突出問題開展安全管理提升行動。進一步壓實企業安全主體責任,提高行業安全監管能力,改善中韓客貨班輪運輸安全生產條件,建立聯合檢查機制,開展安全檢查督導。建立安全風險排查和隱患治理臺賬,督導企業限期整改銷號。
(五)加強水上交通與漁業安全生產源頭管理。
1.加強港口建設項目源頭管理。嚴格落實港口建設項目“安全三同時”和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初步設計審查、安全設施設計審查制度,按要求定期開展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集中區域安全風險評估,實施安全容量總量控制。對涉及爆炸性危險貨物裝卸、儲存的港口建設項目要嚴格控制;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新、改、擴建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嚴格落實部門聯合審批制度。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嚴格落實安全防護距離有關要求,涉及爆炸性物質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2020年底前停止使用;其他涉及重點監管的危險化學品和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的儲存設施不符合外部安全防護距離的,2022年底前停止使用。
2.強化水路運輸企業準入管理。強化水路運輸市場準入管理,嚴把企業經營資質準入關,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換發時,嚴格審查船舶相關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和委托管理協議等有效性,不符合條件的堅決不予發證。強化水路運輸管理制度落實,認真執行國內水路旅客運輸實名制管理規定,認真組織落實國內水路貨物運輸實名制,督促企業依法開展信息登記、保存和貨物檢查,深入開展國內水路運輸年度核查,加強信息共享力度。
3.完善水上交通安全執法制度和程序。健全聯合執法機制,實現安全監管信息互通共享,消除監管盲區和監管漏洞,解決交叉執法、重復執法等問題。
4.健全漁業安全管理制度。加快制定《漁業安全生產管理規定》《漁業船員違法違規記分辦法》等規章制度,厘清漁業安全管理職責邊界和權責清單,明確船籍港和靠泊港的管理職責。修訂完善漁業船員管理辦法、漁船水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安全事故報告與調查處理及無線電管理等相關規定,督促地方理順漁業安全監管體制機制,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的漁業安全治理體系。
(六)提升基礎支撐保障能力。
1.強化安全監管能力建設。加強基層安全監管執法隊伍建設,推動地方政府充實負有行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安全監管執法人員。加強安全政策研究,提高戰略性政策儲備的能力。加強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配合。強化培訓教育,加強部門間培訓資源和專家庫共享,著力提升監管執法人員專業素養和能力。優先保障安全投入,加快配齊安全監管執法裝備設施。危險化學品貯存量大的港口所在地政府落實中辦、國辦《關于全面加強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工作的意見》要求,配齊配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和執法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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