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理結果
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第一項之規定,上述行為涉嫌違反運輸許可事項,海豐縣公安局對該煙花爆竹經營企業法定代表人處以罰款1500元。
典型意義
海豐縣某煙花爆竹經營企業存在煙花爆竹道路運輸安全問題,未按照要求申請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事項和未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監管部門已責令企業限期整改,消除事故隱患,要求企業高度重視安全工作,按《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要求完善、規范的煙花爆竹經營、運輸、儲存,嚴格落實運輸安全管理規定,做好員工安全培訓教育。汕尾公安將持續加大安全生產領域執法監管力度,對執法檢查中發現的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將依法嚴肅查處。
三、汕尾市生態環境局海豐分局查處非法金屬提煉場的環境犯罪案
關鍵詞:金屬提煉;污染環境罪;環境安全隱患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13日,汕尾市生態環境局海豐分局接聯安鎮人民政府稱轄區內有人涉嫌金屬提煉,隨即組織執法人員、市生態環境局海豐分局生態環境監測站監測人員會同聯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對位于聯安鎮田心村委會大柴坑(原長埔礦山火藥庫內)進行現場檢查。經查,該點屬于廢金屬提煉加工場地,該場地約700平方米,其中生產場地約400平方米,辦公區約300平方米。場地涉嫌從事金屬提煉加工。該金屬提煉場沒有落實環境保護治理設施,生產廢水未經處理直接從水坑(未做防滲,露天廢液池)滲透向外環境?,F場由汕尾市生態環境局海豐分局執法人員、汕尾市生態環境局海豐分局生態環境監測站技術人員聯合聯安鎮人民政府執法人員在該金屬提煉場水坑(未做防滲,露天廢液池)采集水樣一份帶回監測。7月15日,汕尾市生態環境局海豐分局生態環境監測站出具的監測報告顯示該金屬提煉場水坑(未做防滲,露天廢液池)廢水中總銅、總鎳分別超出廣東省地方標準《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時段一級標準限值551倍、3.7倍,pH值超過標準下限5.1個單位。
處理結果
其行為已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涉嫌污染環境罪,該案件已移送海豐縣公安局追究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2022年9月22日,縣公安局對該非法金屬提煉場的林某涉嫌環境犯罪案件進行立案偵查。
典型意義
一是案件線索由行政村村委提供,屬地鎮人民政府、縣級生態環境部門進行聯合查處,體現多級聯動的高效性,突出重點,多方合力見成效。屬地村委及鎮人民政府環保意識日益增強,積極配合生態環境部門對涉嫌生態環境犯罪的調查。二是查處過程中刑偵銜接配合密切,公安部門提前介入調查,確保對嫌疑人的及時傳喚詢問,保證證據不受損毀。三是鐵腕打擊轄區內的違法犯罪行為,有力震懾了一批不法分子,確保我市生態環境安全。在打擊生態環境犯罪的同時,進行了廣泛宣傳,擴大效果,形成齊抓共管的態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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