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上述活動都是危險性較大的生產經營活動,一旦發生事故,造成的損失也較大。因此,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專職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方針,提高安全生產水平,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 安全生產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需要嚴格履行法定的行政執法程序,執法人員持有效執法證件亮證執法,詢問過程中告知被詢問人陳述、申辯和申請回避的權利,執法文書填寫規范,執法程序適當。對違法行為的處罰要確保違法事實清楚,采用多種形式固定證據,保證證據充分。
六、某木業有限公司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掃案
關鍵詞:工貿企業、粉塵涉爆、“粉六條”、違反規定作業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13日,市應急管理局聘請專家,聯合陸河縣應急管理局對某木業有限公司開展雙隨機執法檢查,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以下安全生產問題: 1、除塵器底部粉塵未及時全面清掃,車間內多處配電箱內粉塵聚積,未及時清掃; 2、裁邊機鋸片、鏈條處無安全防護措施; 3、現場無粉塵清掃記錄; 4、車間安全通道堵塞。 為確保企業安全生產經營,執法人員針對企業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對企業發出《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要求企業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落實整改措施,保證整改五到位,有效預防事故發生。2022年4月19日,陸河縣應急管理局對該公司涉嫌違反安全生產有關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立案調查。 處理結果 某木業有限公司存在作業現場積塵未及時規范清理的行為,違反《粉塵防爆安全規程》(GB15577-2018)9.4“所有可能沉積粉塵的區域(包括粉料貯存間)及設備設施的所有部位應進行及時全面規范清掃。”的規定,依據《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或者其他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并可以對生產經營單位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主要負責人、其他有關人員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違反操作規程或者安全管理規定作業的;”的規定,給予某木業有限公司警告,并處人民幣14000元(壹萬叁仟元整)罰款的行政處罰;對其主要負責人陳某給予警告,并處 2000 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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