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主通風機未按規定配備備用電動機,或者未配備能迅速調換電動機的設備及工具;
4.作業工作面風速、風量、風質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要求;
5.未設置通風系統在線監測系統的礦井,未按國家標準規定每年對通風系統進行1次檢測;
6.主通風設施不能在10分鐘之內實現礦井反風,或者反風試驗周期超過1年。
(二十一)未配齊或者隨身攜帶具有礦用產品安全標志的便攜式氣體檢測報警儀和自救器,或者從業人員不能正確使用自救器。
(二十二)擔負提升人員的提升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提升機、防墜器、鋼絲繩、連接裝置、提升容器未按國家規定進行定期檢測檢驗,或者提升設備的安全保護裝置失效;
2.豎井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馬頭門設置的安全門或者搖臺與提升機未實現聯鎖;
3.豎井提升系統過卷段未按國家規定設置過卷緩沖裝置、楔形罐道、過卷擋梁或者不能正常使用,或者提升人員的罐籠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在井架或者井塔的過卷段內設置罐籠防墜裝置;
4.斜井串車提升系統未按國家規定設置常閉式防跑車裝置、阻車器、擋車欄,或者連接鏈、連接插銷不符合國家規定;
5.斜井提升信號系統與提升機之間未實現閉鎖。
(二十三)井下無軌運人車輛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取得金屬非金屬礦山礦用產品安全標志;
2.載人數量超過25人或者超過核載人數;
3.制動系統采用干式制動器,或者未同時配備行車制動系統、駐車制動系統和應急制動系統;
4.未按國家規定對車輛進行檢測檢驗。
(二十四)一級負荷未采用雙重電源供電,或者雙重電源中的任一電源不能滿足全部一級負荷需要。
(二十五)向井下采場供電的6kV~35kV系統的中性點采用直接接地。
(二十六)工程地質或者水文地質類型復雜的礦山,井巷工程施工未進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未按施工組織設計落實安全措施。
(二十七)新建、改擴建礦山建設項目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安全設施設計未經批準,或者批準后出現重大變更未經再次批準擅自組織施工;
2.在竣工驗收前組織生產,經批準的聯合試運轉除外。
(二十八)礦山企業違反國家有關工程項目發包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1.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有法定資質和條件的單位,或者承包單位數量超過國家規定的數量;
2.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單位正式職工。
(二十九)井下或者井口動火作業未按國家規定落實審批制度或者安全措施。
(三十)礦山年產量超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幅度在20%及以上,或者月產量大于礦山設計年生產能力的20%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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