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關于印發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的通知
礦安〔2022〕8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應急管理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應急管理局,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有關中央企業: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已經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2022年第14次局務會議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本規定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經應急管理部同意,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安監總管一〔2017〕98號)同時廢止。
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2022年7月8日
金屬非金屬礦山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
一、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重大事故隱患
(一)安全出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礦井直達地面的獨立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與設計不一致;
2.礦井只有兩個獨立直達地面的安全出口且安全出口的間距小于30米,或者礦體一翼走向長度超過1000米且未在此翼設置安全出口;
3.礦井的全部安全出口均為豎井且豎井內均未設置梯子間,或者作為主要安全出口的罐籠提升井只有1套提升系統且未設梯子間;
4.主要生產中段(水平)、單個采區、盤區或者礦塊的安全出口少于2個,或者未與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相通;
5.安全出口出現堵塞或者其梯子、踏步等設施不能正常使用,導致安全出口不暢通。
(二)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設備、材料或者工藝。
(三)不同礦權主體的相鄰礦山井巷相互貫通,或者同一礦權主體相鄰獨立生產系統的井巷擅自貫通。
(四)地下礦山現狀圖紙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保存《金屬非金屬礦山安全規程》(GB16423 -2020)第4.1.10 條規定的圖紙,或者生產礦山每3個月、基建礦山每1個月未更新上述圖紙;
2.巖體移動范圍內的地面建構筑物、運輸道路及溝谷河流與實際不符;
3.開拓工程和采準工程的井巷或者井下采區與實際不符;
4.相鄰礦山采區位置關系與實際不符;
5.采空區和廢棄井巷的位置、處理方式、現狀,以及地表塌陷區的位置與實際不符。
(五)露天轉地下開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未按設計采取防排水措施;
2.露天與地下聯合開采時,回采順序與設計不符;
3.未按設計采取留設安全頂柱或者巖石墊層等防護措施。
(六)礦區及其附近的地表水或者大氣降水危及井下安全時,未按設計采取防治水措施。
(七)井下主要排水系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1.排水泵數量少于3臺,或者工作水泵、備用水泵的額定排水能力低于設計要求;
2.井巷中未按設計設置工作和備用排水管路,或者排水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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