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印發關于加強全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
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晉政辦發〔2022〕102號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辦、廳、局:
《關于加強全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已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22年12月21日
(此件公開發布)
關于加強全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為全面加強和規范我省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強化水污染物入河管控,促進全省地表水環境質量穩定達標,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2023年底前,完成全省設國考斷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確定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推進全省入河排污口分類整治;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全省設國考斷面河流所有入河排污口整治工作;2025年底前,建成政策比較完備、管理比較高效、技術比較規范的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體系。
二、開展排查溯源
(一)全面摸清入河排污口底數。各市要按照“有口皆查、應查盡查、不缺不漏”的要求,對本地區設國考斷面河流入河排污口開展“拉網式”踏勘排查,運用無人機遙感航測、水下機器人等科技手段,全面摸清掌握入河排污口的分布及數量、污水排放特征及去向,溯源排污單位,查明排污單位基本情況。各市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本地區入河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實施方案,壓實轄區縣(市、區)和市生態環境局等相關部門工作職責,明確工作目標、加強部門聯動,全面溯源摸清本地區入河排污口,制定入河排污口清單,建立臺賬,系統全面開展整治工作。
(二)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各市要按照“誰污染、誰治理”和政府兜底的原則,排查溯源逐一明確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入河排污口,各市政府要組織轄區縣(市、區)開展溯源分析,查清入河排污口對應的排污單位及其隸屬關系,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市級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入河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各市要于2023年底前全面查明本地區入河排污口底數,明確責任主體,確保不重不漏。
三、實施分類整治
(三)明確入河排污口分類。根據入河排污口責任主體所屬行業及其排放特征,將入河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城鎮雨洪排口、其他排口等五種類型。其中,工業排污口包括工礦企業排污口和雨洪排口、工業及其他各類園區污水處理廠排污口和雨洪排口等;農業排口包括規模化畜禽養殖排污口、規模化水產養殖排污口等;其他排口包括大中型灌區排口、規模以下水產養殖排污口、農村污水處理設施排污口、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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