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生活污水散排口要結合實際實施分類整治。對于城鎮周邊的農村生活污水,鼓勵納入城鎮污水處理系統;對于村莊人口少、污水日產生量小于500立方米的村莊,鼓勵采用罐車收集轉運;對于村莊人口較為集聚、污水日產生量大于500立方米的村莊,建設農村生活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因地制宜選擇治理技術,統一設置一個入河排污口。嚴禁大中型灌區農田灌溉退水直排入河,鼓勵通過建設生態溝渠、穩定塘、人工濕地等設施,進行儲蓄凈化,重復用于農灌。對于集中分布、連片聚集的中小型水產養殖散排口,鼓勵各地統一收集處理養殖尾水,設置統一的入河排污口。
(七)規范整治一批。各市政府督促轄區縣(市、區)按照有利于明晰責任、維護管理、加強監督的要求,開展入河排污口規范化整治。對存在借道排污等情況的入河排污口,要組織清理違規接入排污管線的支管、支線,推動一個入河排污口只對應一個排污單位;對確需多個排污單位共用一個入河排污口的,要督促各排污單位分清各自責任,并在排污許可證中載明。對存在布局不合理、設施老化破損、排水不暢、檢修維護難等問題的入河排污口和排污管線,應有針對性地采取調整入河排污口位置和排污管線走向、污水管網混錯接改造、管網更新、破損修復改造、設置必要的檢查井等措施進行整治。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按照《入河(海)排污口命名與編碼規則》(HJ1235-2021)規定,結合附表各類型入河排污口代碼,對管轄區域內的入河排污口進行命名及編碼,加強入河排污口檔案建設,敦促責任主體在明顯位置樹標立牌,開展入河排污口規范化建設。
四、嚴格監督管理
(八)加強規劃引領。各級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流域水生態環境保護規劃、水資源保護規劃、水環境功能區劃等各類規劃區劃,要充分考慮入河排污口布局和管控要求,嚴格落實相關法律法規關于入河排污口設置的規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要將入河排污口設置規定落實情況作為重要內容,嚴格審核把關,從源頭防止無序設置。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應明確核實入河排污口位置、水污染物排放情況及對地表水環境質量的影響,提出對水環境影響的減緩措施。
(九)嚴格設置審核。按照各市政府對本地區水環境質量負主體責任的原則,除屬國家設置審核權限的入河排污口外,省內其余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均由各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實施,對可能影響防洪、供水、堤防安全和河勢穩定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應當同步征求有管理權限的流域管理機構或水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各市生態環境局應統籌考慮本地區水環境容量和水生態環境保護目標等管理要求,從嚴開展入河排污口設置審核工作,對未達到水質目標的水功能區,除城鎮污水處理廠入河排污口外,應當嚴格控制新設、改設或者擴大入河排污口。應加強焦化、化工類工業企業雨污分流管網建設,推動廠區初期雨水收集處理不外排,推進化工園區廢水循環利用實現零排放。各級生態環境部門要及時依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設置審核、備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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