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應急管理部令
第2號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9年6月24日應急管理部第20次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長 王玉普
2019年7月11日
應急管理部關于修改《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的決定
為貫徹落實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快推進全國一體化在線政務服務平臺建設的指導意見》,應急管理部決定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8號)部分條款予以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規范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處置生產安全事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和《突發事件應急預案管理辦法》(國辦發〔2013〕101號),制定本辦法。”
二、將第二條修改為:“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應急預案)的編制、評審、公布、備案、實施及監督管理工作,適用本辦法。”
三、將第四條第一款修改為:“應急管理部負責全國應急預案的綜合協調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行業、領域應急預案的管理工作。”
四、將第十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將第三款中的“事故風險評估結論”修改為“事故風險辨識評估結論”。
五、將第十一條第一款修改為:“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規章和同級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應急預案,結合工作實際,組織編制相應的部門應急預案。”
六、將第十二條修改為:“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標準,結合本單位組織管理體系、生產規模和可能發生的事故特點,與相關預案保持銜接,確立本單位的應急預案體系,編制相應的應急預案,并體現自救互救和先期處置等特點。”
七、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礦山、金屬冶煉企業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險化學品的生產、經營(帶儲存設施的,下同)、儲存、運輸企業,以及使用危險化學品達到國家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煙花爆竹生產、批發經營企業和中型規模以上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并形成書面評審紀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自身需要,對本單位編制的應急預案進行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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