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對高耗能特種設備制造、安裝、改造、修理過程進行安全性能監督檢驗時,應當同時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對能效測試報告等進行節能監督檢查。
未經節能監督檢查或者監督檢查結果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出廠或者交付使用。
第十四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出廠文件應當附有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產品能效測試報告和操作說明等文件。
第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安裝、改造、修理,不得降低產品及其系統的原有能效指標。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發現設備和系統能效項目不符合相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時,應當及時告知高耗能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單位。被告知單位應當依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要求進行評估或者能效測試,符合要求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安裝、改造、修理單位應當向使用單位移交有關節能技術資料。
第三章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使用
第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確保設備及其相關系統安全、經濟運行。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經濟運行、能效計量監控與統計、能效考核等節能管理制度和崗位責任制度。
第十八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使用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特種設備,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或者出廠文件的要求配備、安裝輔機設備和能效監控裝置、能源計量器具,并記錄相關數據。
第十九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提供有關能效證明文件。對國家明令淘汰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不予辦理使用登記。
第二十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含有設計能效指標的設計文件;
(二)能效測試報告;
(三)設備經濟運行文件和操作說明書;
(四)日常運行能效監控記錄、能耗狀況記錄;
(五)節能改造技術資料;
(六)能效定期檢查記錄。
第二十一條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進行考核時,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將節能管理知識和節能操作技能納入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考核內容。
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開展節能教育和培訓,提高作業人員的節能意識和操作水平,確保特種設備安全、經濟運行。高耗能特種設備的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節能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條 鍋爐使用單位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水(介)質處理定期檢驗,保障鍋爐安全運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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