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條 鍋爐清洗單位應當按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對鍋爐進行清洗,接受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實施的鍋爐清洗過程監督檢驗,保證鍋爐清洗工作安全有效進行。
第二十四條 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在特種設備定期檢驗時,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要求對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節能管理和設備的能效狀況進行檢查。發現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要求的,應當要求使用單位進行整改。當檢查結果異常或者偏離設計參數難以判斷設備運行效率時,應當由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能效測試,以準確評價其能效狀況。
第二十五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及其系統的運行能效不符合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要求的,使用單位應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實施整改或者節能改造。整改或者改造后仍不符合能效指標要求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二十六條 對在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予以改造或者更換。到期未改造或者更換的,不得繼續使用。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產品推廣目錄、淘汰產品目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八條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高耗能特種設備生產單位、使用單位和檢驗檢測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和標準的行為,應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九條 地方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高耗能特種設備節能工作效果的信息收集,定期統計分析,及時向上一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送,并將相關工作信息納入特種設備動態監管體系。
第三十條 市場監管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狀況。
第三十一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按照《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以及特種設備安全技術規范等有關規范和標準的要求,依法進行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工作。
第三十二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應當保證能效測試結果的準確性、公正性和可溯源性,對測試結果負責。
第三十三條 從事高耗能特種設備能效測試的檢驗檢測機構,發現在用高耗能特種設備能耗嚴重超標的,應當及時告知使用單位,并報告所在地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高耗能特種設備的生產、使用、檢驗檢測活動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處罰和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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