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全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首先向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指定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以下簡稱考試機構)報名參加考試。
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數量較少不需要在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立考試機構的,由國家質檢總局指定考試機構。
第五條 特種設備生產、使用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應當聘(雇)用取得《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從事相關管理和作業工作,并對作業人員進行嚴格管理。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應當持證上崗,按章操作,發現隱患及時處置或者報告。
第二章 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
第六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核發證工作由縣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分級負責。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決定具體的發證分級范圍,負責對考核發證工作的日常監督管理。
申請人經指定的考試機構考試合格的,持考試合格憑證向考試場所所在地的發證部門申請辦理《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第七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機構應當具備相應的場所、設備、師資、監考人員以及健全的考試管理制度等必備條件和能力,經發證部門批準,方可承擔考試工作。
發證部門應當對考試機構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八條 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包括:考試報名、考試、領證申請、受理、審核、發證。
第九條 發證部門和考試機構應當在辦公處所公布本辦法、考試和審核發證程序、考試作業人員種類、報考具體條件、收費依據和標準、考試機構名稱及地點、考試計劃等事項。其中,考試報名時間、考試科目、考試地點、考試時間等具體考試計劃事項,應當在舉行考試之日2個月前公布。
有條件的應當在有關網站、新聞媒體上公布。
第十條 申請《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的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齡在18周歲以上;
(二)身體健康并滿足申請從事的作業種類對身體的特殊要求;
(三)有與申請作業種類相適應的文化程度;
(四)具有相應的安全技術知識與技能;
(五)符合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要求。
作業人員的具體條件應當按照相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設備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特種設備安全作業知識、作業技能和及時進行知識更新。作業人員未能參加用人單位培訓的,可以選擇專業培訓機構進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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