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
(2022年1月20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50號公布 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工作,及時準確查清事故原因,明確事故責任,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是指列入特種設備目錄的特種設備因其本體原因及其安全裝置或者附件損壞、失效,或者特種設備相關人員違反特種設備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造成的事故。
第三條 以下情形不屬于本規定所稱特種設備事故: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一百條規定的特種設備造成的事故;
(二)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等外部因素引發的事故;
(三)人為破壞或者利用特種設備實施違法犯罪導致的事故;
(四)特種設備具備使用功能前或者在拆卸、報廢、轉移等非作業狀態下發生的事故;
(五)特種設備作業、檢驗、檢測人員因勞動保護措施不當或者缺失而發生的事故;
(六)場(廠)內專用機動車輛駛出規定的工廠廠區、旅游景區、游樂場所等特定區域發生的事故。
第四條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國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指導下,依法開展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第五條 特種設備事故報告應當及時、準確、完整,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
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尊重科學,及時、準確地查清事故經過、事故原因和事故損失,查明事故性質,認定事故責任,提出處理建議和整改措施。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工作。
對特種設備事故報告、調查和處理中的違法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第二章 事故報告
第七條 特種設備發生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向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報告;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接到報告后,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
情況緊急時,事故現場有關人員可以直接向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八條 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接到有關特種設備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組織查證核實。屬于特種設備事故的,應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并逐級報告上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直至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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