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組織消防宣傳教育培訓,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定期組織消防演練;
(七)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明確統一管理人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前款規定的消防安全職責,業主單位、使用單位應當督促并配合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八條 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其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
(一)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工作;
(三)組織實施對建筑共用消防設施設備的維護保養;
(四)管理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組織;
(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的宣傳教育和培訓;
(六)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對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鼓勵有關單位聘用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第九條 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應當履行下列消防安全義務:
(一)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
(二)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筑;
(三)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四)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建筑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
(五)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第十條 接受委托的高層住宅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職責:
(一)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
(二)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對管理區域內的共用消防設施、器材和消防標志定期進行檢測、維護保養,確保完好有效;
(四)組織開展防火巡查、檢查,及時消除火災隱患;
(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對占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等違規行為予以制止;制止無效的,及時報告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