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
(七)定期向所在住宅小區業主委員會和業主、使用人通報消防安全情況,提示消防安全風險;
(八)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
(九)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
(十)法律、法規規定和合同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一條 消防救援機構和其他負責消防監督檢查的機構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消防監督檢查,督促業主、使用人、受委托的消防服務單位等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火災隱患,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消防救援機構應當加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法律、法規的宣傳,督促、指導有關單位做好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第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法組織制定防火安全公約,對高層民用建筑進行防火安全檢查,協助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加強消防宣傳教育;對老年人、未成年人、殘疾人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加強消防安全幫扶。
第十三條 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信、有線電視等專業運營單位依法對高層民用建筑內由其管理的設施設備消防安全負責,并定期進行檢查和維護。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條 高層民用建筑施工期間,建設單位應當與施工單位明確施工現場的消防安全責任。施工期間應當嚴格落實現場防范措施,配置消防器材,指定專人監護,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不得影響其他區域的人員安全疏散和建筑消防設施的正常使用。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不得擅自變更建筑使用功能、改變防火防煙分區,不得違反消防技術標準使用易燃、可燃裝修裝飾材料。
第十五條 高層民用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或者物業服務企業、統一管理人應當對動用明火作業實行嚴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不得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進行電焊、氣焊等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動火審批手續,落實現場監護人,配備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業現場顯著位置公告。作業人員應當依法持證上崗,嚴格遵守消防安全規定,清除周圍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離措施。作業完畢后,應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遺留火種。
高層公共建筑內的商場、公共娛樂場所不得在營業期間動火施工。
高層公共建筑內應當確定禁火禁煙區域,并設置明顯標志。
第十六條 高層民用建筑內電器設備的安裝使用及其線路敷設、維護保養和檢測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及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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