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規定》對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如何要求的?
答:高層公共建筑的業主、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統一管理人應當明確專人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的姓名、聯系方式和消防安全管理職責應當在建筑顯著位置公示。
消防安全管理人具體負責整棟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主要職責有:擬訂年度消防工作計劃,組織實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組織開展防火檢查巡查和火災隱患整改;組織實施建筑共用消防設施維護保養;管理消防組織;組織開展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組織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綜合預案并開展演練。
考慮到高層公共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專業性、技術性較強,《規定》要求消防安全管理人應當具備與其職責相適應的消防安全知識和管理能力。同時,對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鼓勵聘用相應級別的注冊消防工程師或者相關工程類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
問:《規定》對高層住宅建筑的業主、使用人明確了哪些消防安全義務?
答:高層住宅建筑消防安全涉及千家萬戶,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每個業主、使用人承擔著維護消防安全、參與消防安全管理的義務。《規定》對此進行了細化和明確,主要有:遵守住宅小區防火安全公約和管理規約約定的消防安全事項;按照不動產權屬證書載明的用途使用建筑;配合消防服務單位做好消防安全工作;按照法律規定承擔消防服務費用以及消防設施維修、更新和改造的相關費用;維護消防安全,保護消防設施,預防火災,報告火警,成年人參加有組織的滅火工作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義務。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是如何規定的?
答:目前,我國大多數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住宅建筑都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提供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承擔著消防安全管理職責,對維護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發揮重要的作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對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承擔的消防安全工作都作出了規定,為更好地落實好法律規定,《規定》區分不同類型建筑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消防安全職責進行了明確和細化。
對于高層公共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實施消防安全管理,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約定履行業主單位、使用單位的消防安全職責。對于高層住宅建筑,接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要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擬訂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計劃和組織保障方案,明確具體部門或者人員負責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火巡查、檢查和消除火災隱患,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督促業主、使用人履行消防安全義務,定期通報消防安全情況和提示消防安全風險,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和定期組織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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