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規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且對高層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影響較大的七種常見違法行為,設定了罰款的行政處罰。除前面提到的有關動用明火作業、外墻外保溫系統、電動自行車停放充電等方面的違規行為外,還對高層民用建筑設置的戶外廣告牌、外裝飾妨礙防煙排煙、逃生和滅火救援,或者改變、破壞建筑立面防火結構;未按照規定落實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或者安排不具備相應條件的人員值班;未按照規定建立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因維修等需要停用建筑消防設施未進行公告、未制定應急預案或者未落實防范措施等違法行為,明確了法律責任,由消防救援機構責令改正,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同時,對違反《規定》的其他消防安全違法行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有關條款和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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