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內的單位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是如何規定的?
答:消防宣傳教育是全社會的共同職責。開展消防宣傳教育,提高單位和個人的消防法制觀念和消防安全意識,對于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具有重要意義。《規定》分別對高層公共建筑和高層住宅建筑的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和培訓進行了明確。
針對高層公共建筑,要求建筑內的單位每半年至少對員工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對本單位員工進行上崗前消防安全培訓,并對消防安全管理人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員和操作人員、電工、保安員等重點崗位人員組織專門培訓;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首層顯著位置提示公眾注意火災危險,以及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滅火器材的位置。
針對高層住宅建筑,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每年至少對居住人員開展一次消防安全教育培訓,組織一次疏散演練;在每層的顯著位置張貼安全疏散示意圖,通過公共區域電子顯示屏播放消防安全提示和消防安全知識;在顯著位置設置消防安全宣傳欄,在單元入口處提示安全用火、用電、用氣,以及電動自行車存放、充電等消防安全常識。
問:《規定》對高層民用建筑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是如何規定的?
答: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對快速處置初期火災事故,迅速疏散被困人員,減少火災造成的財產損失起到重要作用。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并定期開展消防演練是高層民用建筑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相關單位應當履行的法定職責。《規定》明確了預案編制的要求:高層民用建筑應當結合場所特點,分級分類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預案應當明確應急組織機構,確定承擔通信聯絡、滅火、疏散和救護任務的人員及其職責,明確報警、聯絡、滅火、疏散等處置程序和措施。對于規模較大或者功能業態復雜,且有兩個及以上業主、使用人或者多個職能部門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編制滅火和應急疏散總預案,各單位或者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場所、功能分區、崗位實際編制專項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或者現場處置方案(統稱分預案)。
《規定》還明確了消防演練的要求:高層民用建筑應當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建筑高度超過100米的高層公共建筑應當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全要素綜合演練;編制分預案的,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應當每季度至少進行一次綜合演練或者專項滅火、疏散演練。演練前,有關單位應當告知演練范圍內的人員并進行公告;演練時,應當設置明顯標識;演練結束后,應當進行總結評估,并及時對預案進行修訂和完善。
問:影響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的違法行為需要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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