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車工須經專門培訓及考試合格后,持有操作證方可上崗操作。開車前做好必要的的安全檢查和準備工作;
2、對長期停止使用的行車,重新使用時,應按規程要求進行試車,認為無異常方可投入使用;
3、開始作業前應檢查行車軌道上,步行范圍內是否有影響工作的異物與障礙物,清除異物或障礙物后才能開始作業;
4、檢查電壓降是否超出規定值;
5、檢查操作按鈕標記是否與行車動作一致;
6、檢查制動器制動效果是否良好;
7、檢查上升和大車極限位置限制器是否安全可靠;
8、檢查起升、運行機構空車運轉時是否有異常響聲與振動;
9、檢查吊裝鋼絲繩是否有故障與損壞;
10、檢查吊裝鋼絲繩是否有故障與損壞;
11、不得超載進行吊裝作業;
12、不得將吊物在其他作業人員頭上通過;行車不帶負荷運行時,吊鉤必須離開地面3米以上;
13、不得側向斜吊;
14、不得利用起升限位器作起升停車使用;
15、不得在正常作業中經常使緩沖器與止擋器沖撞,或達到停車的目的;
16、不得在吊載中調整制動器;
17、不得在吊載作業中進行檢修與維護;
18、不得在吊載有劇烈振動時進行起吊,橫行與運行作業;
19、不得在吊載重量不清情況下,如吊拔埋置物及斜拉作業;
20、不得隨意拆改行車上任何安全裝置;
21不得在下列有影響安全的缺陷及損傷情況下作業:制動器失靈、限位器失靈、吊鉤螺母防松裝置損壞、吊裝鋼絲繩損傷已達到報廢標準等;
22、不得在捆綁不牢、吊載不平衡、易滑動、易傾翻狀態下,重物棱角處與吊裝鋼絲繩之間未加襯墊情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23、不得在工作地昏暗,無法看清場地與被吊物的情況下作業;
24、注意作業中吊載附近是否有其他作業人員,以防出現沖撞事故;
25、注意吊鉤是否在吊載的正上方;工作停歇時,不得將吊物懸在空中;
26、注意在狹窄的場所,吊載易傾倒的情況下,不宜盲目操作;
27、注意作業中應隨時觀察前、后、左、右各方位的安全性能;
28、確認操作處于易見方位再進行操作;
29、確認手電門按鈕標記后再操作;
30、確認吊具與吊裝鋼絲繩處于正常,沒有掛扯其它物體時,再按動手電門按鈕;
31、發現行車故障時,應及時與安全維護人員取得聯系,及時排除故障。發現故障時要先切斷總電源;
32、重物接近或達到額定載荷時,應先作小高度、短行程試吊后再平穩地進行起升吊運;
33、重物下降至距地面300毫米處時,應停車觀察是否安全再下降;
34、無下降極限位置限制器的行車,在吊具處于最低位置時,卷筒上的鋼絲繩必須保證有不少于兩圈的安全圈數;
35、翻轉吊載時,操作者必須站在翻轉方向的反側,確認翻轉方向無其他作業人員時,再進行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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