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危貨運輸企業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案
一、基本案情
2022年6月15日,某市交通運輸綜合行政執法支隊執法人員對轄區內某道路危險貨物運輸企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時,通過查閱該公司對駕駛員進行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資料發現,該公司對59名駕駛員進行了考核,試卷名稱為《XX公司駕駛員從業安全培訓考試試題》,其中有14名從業人員的試卷雷同,筆跡一致。經詢問,該公司相關負責人供述以上14份試卷是由公司統一復印后由駕駛員填寫姓名等基本信息,并未實際參加考核。該公司構成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違法行為。經執法人員調查取證,上述情形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款規定,依據第九十七條第四項規定,對該公司作出“責令改正,并處20000元罰款”的處罰決定。
二、案情分析
安全教育與培訓能提升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有利于貫徹各項安全生產政策法規的落實。通過培訓能夠幫助從業人員豐富安全技術知識,提高安全操作水平,掌握緊急情況下的應急處置能力,從而避免和減少事故發生。《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檔案,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時間、內容、參加人員以及考核結果等情況”。通過對本案中危貨運輸企業檢查情況來看,該企業對安全教育培訓工作只是為了被動地應付管理部門的檢查,安全教育培訓考核流于形式。該企業安全教育培訓制度落實不到位,將會導致駕駛員安全生產責任意識淡薄,不熟悉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不能熟練掌握安全操作技能,給企業安全生產帶來嚴重隱患。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八條?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應急處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產方面的權利和義務。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使用被派遣勞動者的,應當將被派遣勞動者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統一管理,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崗位安全操作規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對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必要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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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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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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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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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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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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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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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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