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近日,常州市應急管理局對某機械企業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單位已制定了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其中總經理安全生產責任制明確“總經理是企業的安全第一責任人”,負有“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研究分析安全生產存在的問題”等安全生產責任。而該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日常經營管理中側重于生產、招投標業務,未落實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中每季度至少組織一次安全生產全面檢查的安全生產責任。
該單位已構成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法定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違法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的規定,執法人員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給予該企業主要負責人行政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一條: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
(二)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組織建立并落實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隱患排查治理雙重預防工作機制,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并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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