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政管道和庭院管道:運行年限滿20年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運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隱患的鋼質管道、聚乙烯(PE)管道,擬暫不更新改造的球墨鑄鐵管道;
2.立管(含引入管、水平干管,下同):運行年限滿20年的立管,運行年限不足20年但存在安全隱患的立管;
3.廠站和設施:存在超設計運行年限、安全間距不足、臨近人員密集區域、地質災害風險隱患大等一種或多種情形的燃氣廠站和設施。
第三條 按照“誰擁有、誰負責”原則,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其擁有的市政管道和燃氣廠站、設施的老化評估工作。燃氣專業經營單位可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或按照要求自行開展評估。根據日常掌握情況直接確定列入更新改造范圍的管道和設施,不需再組織評估。
庭院管道和立管的老化評估,各地可委托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負責組織開展或直接委托符合規定的第三方機構開展。
各地要加強評估結果真實性、準確性管控,對違規出具失實報告的評估機構,依法追究責任。
第四條 各地應根據管道壓力及權屬等實際情況綜合研判,合理確定評估機構。
1.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
(1)屬于壓力管道的,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或燃氣專業經營單位開展評估;其中最高工作壓力大于0.4MPa的,考慮其安全風險與重要程度,建議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2)不屬于壓力管道的,可由燃氣專業經營單位自行開展評估。
2.燃氣廠站和設施:
(1)燃氣專業經營單位可根據實際情況自行開展評估或委托具備安全評價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2)特種設備范圍內的儲罐、匯管等,由具備相應特種設備檢驗資質的第三方機構開展評估。
鼓勵規模較大、管理規范、具備能力的燃氣專業經營單位按照規定申請特種設備檢驗資質,并承擔城市燃氣管道老化評估工作及定期檢驗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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