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了加強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規范網絡餐飲服務經營行為,保障網絡餐飲食品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第三方平臺提供者和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利用互聯網從事餐飲服務以及對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是指在網絡餐飲服務活動中為交易雙方或者多方提供網絡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的信息網絡系統提供者。
本辦法所稱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是指通過第三方平臺或者自建網站開設網上店鋪提供餐飲服務活動的經營者。
第三條?從事網絡餐飲服務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信原則,執行食品安全標準,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監督管理工作機制和信息共享機制,相關經費由財政保障。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配合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開展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公安、財政、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行政審批以及通信等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監督管理相關工作。
第六條?有關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建立健全行業規范,引導從業者依法經營,推動行業誠信建設,宣傳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知識。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利用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宣傳普及網絡餐飲服務食品安全相關法律、法規。
第八條?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具有實體經營門店,按照食品經營許可證或者食品小經營店備案證載明的主體業態、經營項目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超范圍經營。
第九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省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自建網站的網絡餐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通信主管部門備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備案內容包括域名、IP地址、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或者備案號、企業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等。
省、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備案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開備案信息。
第十條?第三方平臺提供者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或者選擇的代理商,應當在設立或者代理協議生效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所在地縣(市、區)人民政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備案內容包括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姓名、聯系方式、代理協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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