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勵使用針對燃氣用戶安全環節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設備;對老年、獨居等特殊用戶,推廣使用具備定時、過流切斷等功能的安全裝置。
第十條 管道燃氣新居民用戶安裝灶前燃氣自閉閥門和灶具連接用不銹鋼波紋軟管的費用,納入燃氣工程安裝費;既有居民用戶改造安裝費用由居民用戶承擔,市、縣級財政應當給予一定資金補助。
第十一條 燃氣經營企業應當每年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進行入戶安全檢查,提供燃氣安全使用指導。社區、物業服務企業或者管理單位以及相關單位應當予以協助。
燃氣用戶無正當理由拒絕定期入戶安全檢查的,燃氣經營企業在書面告知后,依據協議可以對其采取暫停供氣或者限制購氣的措施,并報告燃氣管理部門。
第十二條 燃氣經營企業發現燃氣用戶違反安全用氣規定或者存在燃氣安全隱患的,應當對其提出書面整改意見、限期消除隱患;逾期未消除隱患,燃氣經營企業可以暫停供氣,并及時通知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協助督促整改。
燃氣用戶、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發現燃氣使用安全隱患的,應當立即告知燃氣經營企業,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等有關部門和單位。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相關管理部門和燃氣經營企業應當通過多種形式宣傳普及安全用氣知識,強化燃氣安全警示教育,增強社會公眾的安全意識,提高燃氣用戶安全用氣能力。廣播、電視、報刊、互聯網等媒體應當開展燃氣使用安全公益性宣傳。
社區、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應當協助燃氣經營企業的專業人員對殘、障、孤、老等特殊燃氣用戶進行上門服務,采取現場講解、教授等方式,指導安全用氣。
第十四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氣閥門;
(二)將燃氣管道作為負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線;
(三)安裝、使用不符合氣源要求的燃氣燃燒器具;
(四)擅自安裝、改裝、拆除戶內燃氣設施和燃氣計量裝置;
(五)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使用、儲存燃氣;
(六)在安裝燃氣管道、計量表、閥門等燃氣設施的房間內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居住和辦公,在燃氣設施的專用房間內使用明火;
(七)改變燃氣用途;
(八)燃氣用具與電線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規范;
(九)盜用燃氣;
(十)其他危害燃氣使用安全的行為。
第十五條 瓶裝液化石油氣用戶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燃氣經營企業可對其暫停供氣,報告燃氣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
[交通運輸] 《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2023年第12號修訂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2023年第13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交運規〔2024〕7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和城市客運企業安全生產重大事故隱患判定標準(試行)》2023年
2025-05-25
[交通運輸]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2022年第32號
2025-05-25
[交通運輸]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2017年修訂
2025-05-25
2025-05-25
[交通運輸] 《道路運輸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 管理人員安全考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4〕8號
2025-05-20
[交通運輸] 《道路客運接駁運輸管理辦法》交運規〔2023〕2號
2025-0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