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ㄒ唬┰诘叵率?、半地下室儲存、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二)利用氣瓶倒裝燃氣;
?。ㄈ┦褂锰蕴?、超期限、未檢驗的氣瓶;
?。ㄋ模┧ぁ⒃?、滾動、倒置氣瓶;
?。ㄎ澹┘訜釟馄?、傾倒瓶內殘液或者拆修瓶閥等附件;
(六)餐飲場所的用餐區域直接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加熱。
第十六條 燃氣用戶及相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一)至(七)項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八)項行為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可以處500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第(九)項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燃氣經營企業未對燃氣用戶的燃氣設施定期進行安全檢查,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依法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
第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九條 本規定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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