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未按照相關要求配備“五職”礦長、專職技術人員、安全管理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16.未按有關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對采場邊坡、排土場邊坡進行穩定性分析和有效治理;
17.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采場邊坡未進行在線監測;
18.煤礦未按規定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專業技術人員、專門的探放水或者排水特種作業人員、專用的探放水鉆機及配套設備;水文地質類型為中等及復雜的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未嚴格落實“三專兩探一撤”措施;
19.煤礦未按規定制定并落實瓦斯、水、火、沖擊地壓等重大災害治理措施,或者未按要求超前采取區域治理措施;
20.煤礦施工單位、金屬非金屬地下礦山采掘承包單位項目部的負責人、專職技術人員、特種作業人員不符合國家規定的數量、條件或者不屬于承包單位正式職工。
四、時間安排
(一)自查自報和全面摸底復查階段(2023年1月至3月)。
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企業要認真對照重點整治內容,全面開展自查,建立問題隱患和整改措施清單,于2023年2月底前將自查報告(包括問題隱患和整改措施清單)報送負責日常監管的礦山安全監管部門。對存在的重大事故隱患,必須制定具體治理方案,落實責任、措施、資金、時限、預案,及時治理到位。治理未完成前,對不能保障作業安全的,必須采取停產、停建,劃定禁止作業區或者局部禁采禁掘禁建等安全措施。
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組織對轄區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進行全面摸底,建立清單臺賬,并將非煤礦山相關信息錄入非煤地下礦山基本信息系統APP;根據摸底情況,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組織專家,對所有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安全設施設計進行全面復查,發現存在設計單位資質不符合要求、審批程序不符合規定、超越職權范圍審批、安全措施不能滿足礦山安全生產要求等問題的,要堅決依法撤銷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決定。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于2023年3月底前將專項整治階段進展情況(含附件1)報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
(二)集中整改和督導檢查階段(2023年4月至5月)。
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企業針對自查和安全設施設計復查發現的問題,認真進行全面整改。安全設施設計審批決定被撤銷的企業,要區分不同情況由相關部門重新審批同意。
各省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省級局,對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開展專項整治情況逐礦進行督導檢查,并認真填寫附件2、附件3。市、縣級礦山安全監管部門要把露天轉井工開采礦山作為年度執法檢查的重點對象,加大抽查檢查力度。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各省級局要充分發揮“督政”作用,督促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認真組織實施。對整治工作不認真、敷衍塞責、流于形式的部門和企業,要進行約談通報、嚴肅處理,確保專項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國家礦山安全監察局將適時組織專項督導和明查暗訪,推動專項整治扎實有效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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